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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节能服务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7-1 09:22     标题: 节能服务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对合同能源管理减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

  
 ■本报记者 邹国金 姚丹

 近日,财政部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随着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启动,国家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开始兑现,节能服务产业迎来了大发展的良机。

 10年苦熬,合同能源管理终获承认

 “3年来,我们谈了30多个项目,成功了3个,成功率不到10%。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大多不了解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不接受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机制。”大连嘉丰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思良说。

 我国从国外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时间已经不短,但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合同能源管理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具体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节能服务企业,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

 随着3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的成立,当年掀起了一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旋风。但旋风过后,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却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融资困难。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企业发展就会难以为继。同时,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初期通常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担保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

 二是缺乏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针对的是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企业没有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方面,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同时,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样不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在现行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下,公共机构支付的节能服务费用在现有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支出科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转移给用能单位时会计处理不统一。

 由于以上原因,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比较缓慢,节能服务企业在苦熬中等待转机。随着近年来一系列节能政策措施的实施,转机终于来临,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其投资、技术和节能效果等优势正逐步显现,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企业约有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宣告合同能源管理终获国家层面的承认,合同能源管理迎来大发展的良机。

 罕见的优惠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

 “《意见》明确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扶持。从政策内容看,节能服务企业几乎可以享受无税待遇,优惠政策的力度非常罕见,足见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决心之大。”大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大连市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梁维忠介绍,《意见》规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节能效益中按比例分享的收益,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对其免税,就相当于企业享受了流转税的免税待遇。

 大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关庆钢介绍,《意见》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三项: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大连嘉丰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思良介绍,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方式为:节能服务企业与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对该企业进行节能诊断,拿出改造方案,并自筹资金购入设备安装到企业,帮助企业减少电、天然气、油等能源消耗。节能服务企业获得什么收益呢?是分享节能效益。比如,对一家用能企业进行改造后,使其用电量减少60%,每年节省电费支出200万元。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就是按一定的比例,如80%,从这200万元中获得160万元。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就约定了节能服务企业分享节能效益的期限,3年、5年不等。合同期满前,节能设备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企业,期满后则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在整个过程中,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了所有的投资和风险,用能企业是坐等收益。如果项目成功,双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

 “以前,实施能源管理合同,节能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期满后,向用能企业移交设备,还被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按《意见》规定的政策,以后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了,企业所得税还可以享受3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这对节能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非常大。”杨思良说。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节能服务企业的数量会快速增加,相应地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也会大幅增加,最终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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