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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符合八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6-23 13:17     标题: 江苏: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符合八条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06-23


  本网讯 近日,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江苏省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14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该办法执行。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八个条件: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符合办法所列上述八个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相关材料: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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