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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是否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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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0-6-21 12:47
标题:
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是否缴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6-21
问:非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除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提示: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对“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企业)从事上述商品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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