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企业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5-25 13:22
标题:
企业收取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如何处理?
问: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后,随后编制标书,发生相关费用(如对应的纸张、编制标书相关人员奖励),年末收取的标书费无余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涉及哪些税费?
答:会计处理应为:
1、企业收到标书费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支付相关标书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3、支付相关人员奖励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的标书有形资产,属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费,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标书费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制作标书的相应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按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
来源: 中国税网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