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5-10 09:11     标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2009年末,A制药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从其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同时向本企业职工个人借款200万元,共计7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一年。上述借款年利率为7%,利息按月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上述个人借款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一般企业借款,根据借款对象,分为向金融企业借款、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和自然人借款三种,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对前两种借款类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全额税前扣除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即限额扣除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对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对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同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但就本例而言,由于所筹措资金均为生产流动周转借款,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

   区分两类借款人确认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区分两类借款对象进行利息支出扣除。 

   (一)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例中的投资人之一甲个体工商户,无疑与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就本例而言,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二)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就本例而言,其向职工个人借款,其2010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00×5%=10(万元)。

   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作为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所涉及的其他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利息收入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