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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支付给国外网站的信息库会员费如何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5-7 12:22     标题: 支付给国外网站的信息库会员费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5-03


  问:我们公司在国外网站订阅了一年的国外信息库的会员费,金额是2400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印花税。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该项信息服务费,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贵企业应作为此项服务费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贵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该项服务费,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按您所述的该项信息服务费其劳务发生地应在境外,这种情况下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信息服务合同不属于上述应税凭证范围内,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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