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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延至180天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4-21 12:09     标题: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延至180天







 ■陈文裕

 “增值税的抵扣期时间是延长了,可我们公司上次有笔3万多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逾期认证,进项税额仍是无法抵扣。”近日,提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从90日延长至180日,一家公司的办税员胡小姐心存不甘。

 原来,胡小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去年8月底,购进一批原材料价值近20万元,由于经办人员临时出差,导致该发票超过90天没有办理认证,3万多元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

 和胡小姐所在的公司有类似情况的还有很多纳税人企业。为了合理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实际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从90日延长至18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通知》同时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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