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员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4-6 16:24     标题: 员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以下简称“员工辞退福利”)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不应作为工资薪金项目。  
  员工辞退福利是否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正是税收与会计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员工辞退福利是会计上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中可以看出,一是条例中的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二是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因此不应作为工资薪金。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解释道:“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出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应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因此,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而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辞退福利国家税务总局曾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见,老税法下也没有将员工辞退福利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原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若计入工资薪金将无法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亦然。若将员工辞退福利计入工资薪金项目将扩大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际支付的员工辞退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应计入工资薪金项目。去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大量裁员,员工辞退福利支出较大,因此,该部分应成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来源: 中国税网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