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假外资被查处之前享受的优惠是否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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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0-4-6 08:29
标题:
假外资被查处之前享受的优惠是否要补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4-05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为bvi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居民企业,是否会被认定为假外资,如被认定,之前享有的优惠是否要补税?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首先要通过商务部、工商局的审查。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会对其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只有在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时或出资不到位时,税务部门才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之前的优惠也会被取消。
此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这种BVI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且根据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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