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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何新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3-29 08:42     标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何新变化?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使得一直让人期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终于揭开了久违的面纱。纵观短短的14条,却折射出全新的管理思路。

  一、资格认定条件更加清晰

  凡是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判断方法上也更加简单,只要纳税人提供了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即认可满足了条件,它强调的是事前的形式性审查,这也减少了资格认定的寻租机会。

  二、申请资格认定越发容易

  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申请时机上,纳税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再受次年1月底前的限制;二是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都可以申请认定资格;三是最大限度的消除了身份歧视,除其他个人之外甚至免税销售额纳税人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三、年应税销售额概念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将年应税销售额界定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里有两点必须引起特别注意:一是不再要求年是公历年度,只要是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即可;二是将免税销售额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中,这将对部分免税纳税人产生一定影响。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雷楷 日期:20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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