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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万”申报月底截止 未申报者抓紧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3-18 09:02     标题: “12万”申报月底截止 未申报者抓紧时间





 ■顾学锋 谭文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以来,个别纳税人对申报仍有模糊认识,甚至存有侥幸心理。在这里对一些相关事宜作必要的提醒。

 3月31日是申报的最后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2010年3月31日是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双方必须签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代理申报时必须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平时已缴足税款仍需申报

 有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该缴的我已经缴了,该扣的也已经扣了,既没有少缴也没有漏缴,更没有不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不申报无所谓。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此如果平时缴足了税款也要申报,但不需要再补缴税款。

 股票转让也需要进行申报

 有人认为,去年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仍不需要缴税,也就不需要申报。还有的人认为,去年我炒股亏损就更不需要进行申报了。实际上,这都是不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因此,年收入达12万元者即便炒股亏损也需申报,且在计算年所得时,炒股亏损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的股票转让所得只需申报,不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0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不仅要申报,而且要缴税。

 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有个别人认为,我的收入我不申报谁都不知道,这是错误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的明细申报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不按时申报将被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申报期内补缴税款不处罚

 个别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担心自行申报后反而会受到处罚,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在3月31日前,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逃税处理。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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