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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地企业在香港藏利润将被调查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3-3 08:54     标题: 内地企业在香港藏利润将被调查






 ■洪其华

 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颁布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6号(“DIPN46”)———《转让定价指引———方法与相关事项》,明确了香港纳税人和在香港营业的跨国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方面的方向。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定价高级经理洪吉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如果纳税人在香港有不合规的税务安排,比如关联交易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香港的低税率留存利润,将可能被香港税务局调查,并保留追溯的权利。

 《转让定价指引———方法与相关事项》为在香港营业的纳税人就转让定价方面作了说明。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资产、服务与资金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在当前逐渐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转让定价已经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首要关注焦点。DIPN46表明,香港税务局将会和香港的众多主要贸易伙伴一样,对在香港营业的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采用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引相一致的独立交易原则。因此,香港的纳税人可据此设计和实施与海外关联公司所在税区相容的转让定价政策。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中地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田雯琦指出:“DIPN46为在香港营业的纳税人明确了重要的转让定价事宜,从而能够更好地计划和发展他们的转让定价政策,这将受到纳税人的欢迎。”

 从中国内地的角度来说,DIPN46也非常重要,因为它为香港税务局提供了评估中国内地企业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平台。倘若纳税人被中国税务当局或香港税务局作出了税务调整,DIPN46允许纳税人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来避免双重征税。

 田雯琦表示:“公司需要注意到由于香港并没有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网络或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法规(当前,香港仅与中国内地、比利时、泰国、卢森堡和越南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协定),香港税务局作出的某些税务调整,将无法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得到相应的调整而导致双重征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强调在香港营业的公司需要更加注意其关联交易。同时,准备充分的同期资料文档以及其他公司内部交易协议,证明公司的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很重要。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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