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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范关联交易已成为企业常态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3-3 08:53     标题: 规范关联交易已成为企业常态工作


 ■本报记者 邹国金

 目前,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紧张进行中,对大量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来说,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企业由于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业务,除了正常业务的核算外,企业既要准备《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多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任务重、压力大,只好外聘中介机构帮助做。”北京一家跨国公司的税务经理告诉记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李晓晖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09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因此,对于存在关联交易业务的企业而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已成为一项常态工作。

 关联交易申报是法定义务

 李晓晖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交易情况,是法律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处罚。处罚包括两种,一种是罚款,税务机关对未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另一种是企业很可能被列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果企业受到处罚,就会在税务上留下污点,影响企业形象,因此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申报。

 关联交易申报应按《办法》的规定和《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4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等等。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在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基础上,据实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在关联交易申报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因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涉及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因此,企业应认真审阅企业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转让定价风险。对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另外,企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企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需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3种情况的企业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不准备同期资料将产生严重后果

 李晓晖说,《办法》第三章“同期资料准备”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因此,同期资料应该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

 不准备同期资料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如果企业不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同期资料,将导致非常高的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最高可达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利润征税的方式要求企业补税。更坏的情况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其被补征的税款不仅要按日加收利息,而且还将加收5%的罚息。

 《办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可以看出,《办法》并未采取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而是采取了排除的方式。只要企业不属于上述3种情形之一,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个条件中的“外资股份低于50%”和“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同时满足。也就是说,对于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但是外资股份高于50%(不包括等于50%)的企业,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包含等于50%)但是和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均不在免于准备之列。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列明的“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与“其他关联交易额4000万元”,均指经过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在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少于2亿元或4000万元,但是经过转让定价分析后发现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大于2亿元或4000万元,企业还是应该准备同期资料。所以,对于关联交易金额接近该数字的企业,都应考虑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5个部分。企业需要通过5个部分内容的资料准备,最终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作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从同期资料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同期资料有如下3个方面的特点:

 1.同期资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同期资料的目的在于确定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必由之路在于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通常需要大量的可比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劳务特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交易流程等诸多因素。同期资料涵盖了可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内容。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准备这一资料并非是办税人员或者财务人员所能单独提供的,需要各部门人员通力合作。

 2.同期资料的各部分内容均有内在连贯性,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分析,而非相互割裂的5个单独的说明。

 在准备同期资料过程中,需要通盘考虑同期资料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各部分之间如果出现严重矛盾之处,不仅无法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的分析内容多于事实陈述内容。如前所述,在同期资料的内容中,仅有第一部分全部为事实陈述,而在后4个部分中,都同时涉及事实陈述和分析说明,而分析说明的比重远远高于事实陈述。

 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面对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理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科学而合理的文档准备策略,在降低税务风险和控制文档准备成本方面求得平衡。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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