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收取的租赁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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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10-2-22 08:51
标题:
收取的租赁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我公司拟出租房屋,先与承租人签订了《预租赁协议》,并收取了租赁诚意金10万元。协议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由我方退还租赁诚意金: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将诚意金转作租赁保证金。 请问收取的租赁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租赁诚意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参照上述规定,营业税所规定的预收款应包括定金和意向金转为定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和意向金转为定金的当天。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会根据所述因《预租赁协议》而产生的“租赁诚意金”的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2010-02-21 15:05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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