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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 可公布审计结果范围扩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2-22 08:32     标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 可公布审计结果范围扩大

 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更具体地规定了审计部门的新权限。审计部门增加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权限,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号和存款,甚至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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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条例》可公布的审计结果仅限于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上述范围限制。

  一位接近审计署的人士评论说,《条例》大大增强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但就目前而言,审计部门查办大案要案仍需借重纪检等部门的力量。因为审计部门不能采取强制措施,难以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和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等问题仍存在。

  政府建设项目审计范围细化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2006年《审计法》的修订,因此必须对《条例》作相应修订。

  而《条例》的修订为何在《审计法》修订完成4年之后才得以出台?据本报记者了解,主要是因为涉及审计部门“扩权”问题。

  北京大岳咨询公司一位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审计法》具体化的形式,而关于审计部门是否要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和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一直是“一法一例”修订的主要焦点。

  最终,《审计法》修订当中删除了对企业内部审计指导的权限,而保留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检查权的条款。同时,也换来了对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问题上的更大话语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撤换、任免需要征求上级审计机构的意见。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允许随便撤换。

  《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也得到了细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规定为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此外,在修订后的《条例》中,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

  内部监督增强审计独立性

  相比审计部门的“扩权”,《条例》新增的审计部门技术性权限更引人注意。

  一位审计署一线审计人员向记者坦承,审计部门现在最发愁的是“手中没权”——由于很多单位财务违法问题都很隐蔽,仅仅靠查账是难以发现的,当审计部门发现线索,需要延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打草惊蛇,被审计部门得以提前转移资产或藏匿、销毁凭证。

  如果审计部门拥有强制执行权和控制被审计人潜逃等方面的权限,则更有利于查处大案要案。而目前审计部门查处大案要案仅仅是查出一个线索,然后就移交纪检部门。纪检部门如果人力紧张或者在移交问题上出现衔接问题,都容易让被审计单位利用机会,腾挪资产。

  2004年6月审计署武汉办查处原华中电力集团总经理林孔兴利用权力,从电力工程中牟利8286万元一案时,林孔兴一度提出回河南老家休假。审计人员向时任审计长的李金华汇报后,在国务院直接协调下,于次日在机场将林孔兴控制,阻止了林孔兴逃逸境外。

  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审计部门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等。在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不告知,而进入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与此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对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处罚的规定要求。

  与此同时,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也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上述接近审计署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条例》出台以后,审计工作将进入一个稳定期。各地审计机构直接垂直归属审计署管理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但是审计署通过对下级审计机构的人事任免、工作指导等方面的权限,间接监督地方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也加强了地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条例》规定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撤换需要经上级审计机构同意。同时,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出台的审计决定有权收回,或者由上级审计机构直接出具新的审计决定。

  “这等于增加了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监督权,减少了审计部门被地方政府操控的可能。”上述大岳咨询公司有关负责人说。 

【作者:贾海峰 靳雅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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