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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企业间的商标使用费有无支付的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2-10 08:49     标题: 关联企业间的商标使用费有无支付的标准?

  问:我是一国企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产品使用外方商标,现外方要求支付商标使用费,因其要求太高(收入的2%),产品无力承担(利润率5-6%),我方不同意,但对方坚持按此标准收取,并说其他使用者都是按此标准支付的,如果这样企业效益只要略有下滑,那么我们中方就无利可图甚至会出现亏损,而外方则是旱涝保收的。虽然觉得不合理,并且提出商标使用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外方不认可这一说法,请问税法对此问题有无明确规定?

  答:商标使用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通常来说是双方协商确定的问题,税法并无强制性规定,鉴于合资企业与外方的关联关系,下面给您做两点提示: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商标使用费的支付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当减少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质疑并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同一法人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税前不得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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