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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注销藏猫腻日常检查显端倪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2-8 09:02     标题: 企业注销藏猫腻日常检查显端倪



 周祥生 陆延敏

 唐晓东

 江苏省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8月在海安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后,向海安县地税部门提供申请资料,要求地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海安县地税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安排人员对其进行了税务检查。

 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一家由台商个人李某和中国境内企业某设备厂于1996年1月组建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资占25%,经营期10年。2000年,中方股东某设备厂将全部股份一次性转让给42个股东。该公司于2005年12月经营期届满,2006年4月按公司法规定开始进入清算程序,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清算报告。国税部门依据清算报告,在征收了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后,于2008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申请。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解散或注销时需要进行清算。由于企业设立的形式和股东的组成不同,因此,涉及的税收问题也不一样。根据这一特点,检查组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了清算检查工作步骤和方法。

 检查人员经检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该公司2005年12月经营期限届满,于2006年4月与承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31135元,租期自2006年4月~2018年3月。由于该公司于2008年7月将厂房进行了处置,实际租期至2008年6月即中止,2008年4月~6月租赁期间未收取租金,亦未支付承租方房租押金利息,而是以房租押金利息抵算租金。2008年4月~6月应申报营业税1639.19元,2008年4月~6月应按照从租征收房产税3934.05元,未申报缴纳。

 2.该公司将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均转移到与其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账上,有的清偿债务已超过3年,且未通过债权登记、函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确认,其余额应作为债务清偿收益。

 3.台商早已撤资,只是未做账务处理,“未付利润(股利)———台商李某”109507元实为虚假分配,其实不需支付。

 最终,海安县地税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督促该公司向国税部门补申报企业所得税50135.77元。

 2.由于中方股东某设备厂1993年12月与台商个人李某投资合办某公司后,就终止经营,并且某设备厂已一次性全部转让给42个股东,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建议由某公司代替某设备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某设备厂从被投资企业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分配给42个股东。

 4.某设备厂在清算期间发生企业解散清算法律服务费3万元,工商行政罚款8万元,某公司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58426.22元。

 5.“未付利润(股利)———台商李某”109507元实为虚假分配,其实不需支付,亦为42名股东所得,某公司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1901.4元。

 6.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某公司2008年少申报的营业税1639.19元、房产税3934.05元予以追缴,并处罚款2786.62元,并加收滞纳金1348.42元。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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