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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9 08:30     标题: 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题: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详解个税征收三大热点

    新华社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缪慧频说。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徐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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