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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保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8 15:57     标题: 人保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0-01-28


  本网讯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印发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保部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下称争议)案件。其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附:人保部官员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这一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25日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作为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出台的目的主要有三点: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2007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量保持高位态势,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难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结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仲裁员配备、仲裁员聘任及管理,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组织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和细化仲裁组织机构队伍建设。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资源。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分别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从体制和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

  强调仲裁监督

  这位负责人表示,《组织规则》较之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关组织方面的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仲裁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细化了仲裁监督的有关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活动的具体环节、方式,仲裁员的行为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此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在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三方原则的基础上,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扩大了代表组成范围,使其更具有广泛性,从而加强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加强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的领导力量。仲裁委员会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是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等日常工作。此项规定对充实仲裁机构办案力量,及时有效地应对激增的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规范了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员的选拔、聘任、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聘任和上岗前培训。目的是提高仲裁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新华社记者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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