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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三)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21 09:00     标题: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三)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后,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残疾人员的范围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外,在享受100%加计扣除时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⑵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能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⑶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能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扣除加计扣除部分。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⑴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但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①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

  ⑴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⑵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⑶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⑷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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