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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剑指假发票买方市场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5 12:43     标题: 天津剑指假发票买方市场





 ■本报记者 曲明

 近日,天津市某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因在招标采购中有意使用假发票构成贪污、逃避缴纳税款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自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后,天津市审理的首例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案件。此前,天津市严打发票犯罪行动已转向对发票犯罪买方市场的整顿。

 在天津市举办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上,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向全市企事业单位发放依法诚信使用发票公开信,宣传《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新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七)》中“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司法解释。他们在繁华地区设立宣教点,以展牌形式披露发票专项治理以来破获的案件和取得的成果,通过展示大量实物,告诉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甄别假发票的方法,活生生的事实让受教育者触目惊心。

 张先生经营了一家货运公司,利润颇丰。他原先认为:识别假发票不是纳税人的事,无意使用假发票够不上犯罪。从一些中介机构拿到的发票税率低,对个人来讲,可以多报销一些相关费用,多捞点好处;对企业来讲,则可以通过廉价发票列支费用,达到少缴税多盈利的目的。近期看到的几起案例让张先生触动很大,他说:“从其他途径购买发票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利用假发票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为贪污犯罪开了口子,实际上也是偷逃国家税款的犯罪行为,我们一定要教育财务人员依法购买和使用发票。”

 据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天津市使用假发票的经济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基建施工、招标采购等活动中,利用假发票从事不法活动,甚至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一些个体经营者和临时纳税人也有意购买和使用假发票。因此,对发票犯罪买方市场的整顿,将是公安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天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许多人对买卖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缺乏法制观念,不清楚这样的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会构成犯罪。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也就是说,今后个人或企业使用假发票将可能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个人使用小额假发票如果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可以按“逃避缴纳税款罪”等不同罪名来处理,最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

 采访中,天津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详细分析了近一段时间假发票犯罪的新特点。第一,小广告、名片等原始手段又有抬头。2009年上半年,不法分子非法兜售发票的手段上升为短信为主后,警方联合通信部门开始加大了对此类短信的拦截力度。由此,遭遇“短信拦截”的不法分子,近期又回归到小广告等原始手段,触角已伸向居民小区。第二,新型犯罪手法不断变换升级。当前倒卖假发票开始转战互联网,不但在MSN、QQ等聊天工具上吆喝兜售,甚至在某些论坛中公然发帖叫卖。第三,松散型向集中型发展。从以往的散兵游勇小打小闹,逐渐发展为以地域、家族为单位的职业犯罪团伙。第四,运送方式更为隐秘。从以往的牵线搭桥见面交易,发展为互不见面甚至互不通话,网上沟通、物流运送的大宗交易方式。第五,涉案发票种类增多。从近期侦办的案件中民警发现,假发票种类已经从以往的单纯餐饮、建筑安装、商零商批等票据,向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单、收据、票证发展。说明制贩假发票确实存在着很大买方市场。

 对此,天津市公安与税务部门一方面组织人员在车站、码头及重点繁华地区进行重点清理,及时删除处置网上涉及贩卖发票等违法信息,警告或关闭涉及发布贩卖发票等违法信息网站。另一方面,把严打行动转向非法购买和使用假发票上来。近日,天津市公安、司法机关还将公布几起使用假发票逃避纳税的经济犯罪典型案件,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力求铲除假发票生存繁衍的土壤。



中国税务报   201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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