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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养殖是否计缴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3 08:50     标题: 自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养殖是否计缴所得税?


  问:我们是一家肉禽养殖一体化农业企业,企业生产相关饲料用于自己公司的禽类养殖,不对外销售。由于公司规模扩大,在外县市要建立相应的肉禽养殖子公司,请问向子公司调拨饲料用于子公司的肉禽养殖。是否应该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企业,贵公司将自己生产的饲料用于子公司的肉禽养殖,根据上述规定,其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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