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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有条件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12 09:00     标题: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有条件税前扣除

      
    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编号是国税函[2009]777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指出,这主要是出于反避税的需要,应对“资本弱化”,防止企业配合其关联自然人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企业向属于非关联自然人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这两个具体条件首先要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还要求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考虑到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取得有关利息发票方可税前扣除,王骏提醒纳税人注意,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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