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