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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化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10-1-8 16:38     标题: 化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化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如何办理?(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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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8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您公司属于文件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可以采用加速折旧。但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之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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