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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建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29 09:08     标题: 自建固定资产如何核算

 ■张明

 最近,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咨询,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核算?能不能计提折旧?据笔者了解,这类问题在中小企业当中比较普遍,如不能准确核算,将影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为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对此要十分重视。

 那么,企业要准确核算建造固定资产,需要把握哪些重点呢?

 第一个重点是要合理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也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根据这两项规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暂估入账的,也要准备好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相关联的证据,才能记入暂估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个重点是要准确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投入使用,则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不是以竣工决算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起始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合法地对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对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办理竣工决算时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暂估价值存在差异,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调整手续,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折旧。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还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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