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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25 15:51     标题: 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该收据上只有银行的业务公章,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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