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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宣传文化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25 08:52     标题: 宣传文化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蔡正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在2010年年底前,继续实行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三个方面:

 ———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这些出版物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通知附件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这些出版物包括除前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列入通知附件的报纸。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这些业务包括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两部门还对退免税的用途进行了规定,对依第一方面优惠政策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第二方面优惠政策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废止。

中国税务报   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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