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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部门明确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24 11:18     标题: 两部门明确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四类事项: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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