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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扣代缴个税及营业税如何确定申报地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18 08:58     标题: 代扣代缴个税及营业税如何确定申报地点?

  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是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是纳税人居住地?请列示相关依据。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呢?请列示相关依据?

  答: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其申报地点应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并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而,营业税只规定的是境内企业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扣缴义务,并未规定对于境内个人劳务的扣缴义务,如果贵企业接受了境内个人所提供的劳务,则在向境内个人支付劳务款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而不需代扣代缴营业税,但贵企业对于该境内个人所从事的劳务应凭其出具的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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