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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购进稻糠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凭证及抵扣进项税额?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2-11 15:18     标题: 企业购进稻糠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凭证及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内容:
  某粮食加工企业,需用稻糠作为燃料,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并计提进项税额。请问稻糠作为大米加工后的下脚料,是否属于农产品?再者,能有稻糠的,不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而是个体或企业加工的,是否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稻糠不是农产品,不适用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稻糠属于免税饲料,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取得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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