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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会考试营业税内容有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1-13 08:56     标题: 注会考试营业税内容有变化


  今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部分考生反映《税法》科目政策变化类试题丢分较多。对此,笔者分税种进行了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自建自用行为不缴营业税,自建自售则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行为分别缴纳营业税。
  例:某建筑公司自建楼房一栋竣工,建筑安装总成本4000万元,将其40%售给另一单位,其余自用,总售价7000万元,本月预收5000万元。(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则该建筑企业自建不动产自用部分不缴纳营业税,自建不动产出售部分应缴纳两个税目的营业税:
  ①建筑业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3%={[4000×40%×(1+10%)]÷(1-3%)}×3%=54.43(万元)
  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5000×5%=250(万元)
  自建不动产出售共纳营业税=54.43+250=304.43(万元)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价或抵债时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对建筑业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新条例并没有规定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也允许退税,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减。
  五、应税劳务界定有新变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凡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都属于征税范围。
  六、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也要缴纳营业税。将原条例规定的仅限于单位赠与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
  七、兼营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八、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缴纳营业税。  
www.ctaxnews.com.cn 2009.11.09   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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