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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投”期待税收优惠政策呵护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1-4 08:58     标题: “创投”期待税收优惠政策呵护

     
   
  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成功上市,达晨创投执行总裁肖冰心里喜滋滋的。因为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中,有3家就是由他们公司的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支持的。但与此同时,税收政策问题却让他颇为忧心:截至目前,公司制创投企业只有一两家享受到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主流形式的合伙制创投,却似乎被税收优惠政策冷落了。“税收问题将很快成为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在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忧心忡忡地表示。
  投资收益期日益临近,税收问题逐步凸显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我国创投有两种。一种是风险投资(VC),是指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机构或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所筹集的资本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获得风险企业一定的股权,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管理,期望通过出售股权最终获得高额回报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具有投资周期长、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还有一种是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据介绍,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的初创期和扩张期,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集中在被投资企业的成熟期。
  由于税收优惠额会直接转化为投资者的收益,因而会直接影响创投基金的投资方向及投资总额。
  “对创投而言,税收政策是最直接的,调控效率最高的宏观政策信号。”招商和腾创投主管合伙人李雪刚评价说。
  “但是,这些年我们只看到了税收政策的信号,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利好。”谈起税收优惠政策,不止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表示。他们告诉记者,随着创投基金逐步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收益期将很快临近。对投资收益给予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创投的投资方向及投资力度,进而影响创投业的发展进度。
  记者了解到,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外,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05〕第039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7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发挥了“指挥棒”的引导作用,并没有给创投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对创投企业的扶持力度十分有限。如今,创投企业历经艰难终于“挺过来了”,并且表现出了比较迅猛的发展势头,但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因此,业内人士迫切希望这些有限的“收成”能尽可能多地变为下一轮投资的“种子”,这就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悉心呵护”。
  “最大优惠”实施快4年,公司制创投企业“尝鲜者”寥寥
  “现行的优惠政策看起来也很诱人,但门槛太高,真正享受到的创投企业没几个。”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开门见山地说。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所有的鼓励政策中,31号文件被认为是对公司制创投企业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但就是这个“最大优惠”,在实施后却很少有“尝鲜者”。虽然该政策早在2007年2月7日就已颁布,并上溯至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但时至今日,却只是在少数省市得到了实施。即便是实施这一政策的省市,采取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几乎没有一家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只有一两家创投企业享受到这一优惠。”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说。
  达晨创投执行总裁肖冰分析说,之所以只有很少企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主要是因为优惠的门槛太高。在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只有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另外,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肖冰说,照上述条件筛选下来,能达标的创投企业几乎就没有了。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管理人王吉鹏告诉记者,在创投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司制创投企业的优惠力度要比我国大得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用投资额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抵免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另外,2年的限制期有些短,不利于创投基金对投资周期5年以上,处于创业早期特别是种子期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合伙制创投企业正成发展主流,税收优惠却“一个没有”
  除了公司制创投企业外,还有一种类型的创投企业,那就是合伙制创投企业。尽管公司制创投企业几乎没有尝到税收优惠政策甜头的,但毕竟还有优惠政策。比较起来,合伙制创投面临的境况更不乐观。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说:“合伙制创投企业一点优惠都没有,似乎被税收优惠政策冷落了”。
  在日前召开的一次全国性中国投资年会上,记者采访了10多位业内人士。当提及创投目前在税收政策上面临的困境时,几乎所有人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上述问题。
  据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介绍,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制是创投唯一的选择。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避免双重征税,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清晰定位,普通合伙人在选择投资和管理投资方面的优势,国际上绝大多数创投都选择有限合伙制这一法律组织形式。中国创投研究院的调研显示,有限合伙制模式的创投机构近几年比例逐年增加,从2004年的2%增加到2008年的24.58%,正逐渐成为创投机构组织形式的主流。
  “一方面合伙制正成为主流,另一方面这一组织形式却被税收优惠政策冷落,这让我们感到很不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31号文件已经于2007年明确了对公司制创投的税收优惠。而为了强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今年4月30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31号文件再次进行了明确。而2007年新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明确,合伙制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注意到,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该文件不仅没有对创投提出新的税收优惠,相反,却在一些问题上更加重了创投合伙人对税负的忧虑。
  根据该文件,个人合伙人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也就是要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业内普遍认为,从目前创投合伙人的收益来看,绝大多数人都要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同时,该文件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哪怕是留成没有进行分配都需要缴税。另外,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盈利必须缴税,但如果亏损,却并未明确如何弥补或在以后年度抵减。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59号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合伙制企业避税。对此,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管理人王吉鹏认为,随着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反避税能力的快速提高,“防范避税”不应该成为冷落合伙制创投的理由。他说,一个行业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发展,政府部门不能人为地加以干涉或者引导,而是应该给不同形式的企业给予同样的政策环境,究竟最后哪个形式更适合行业发展,交由市场来选择。  
www.ctaxnews.com.cn 2009.11.02   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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