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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中国·镇江纳税人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高层论坛综述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0-27 08:59     标题: 2009·中国·镇江纳税人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高层论坛综述


  2009年3月18日,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宣布成立。该协会成立的目的是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搜集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税收管理、纳税服务和税务行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协调并化解征纳争议、争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措施,创新维权思路,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树学和国内著名财税理论专家高培勇、安体富、朱青,与来自北京、山东、福建、江西、内蒙古等地纳税人组织的代表济济一堂,就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体现,维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发达国家纳税人权益维护的状况等话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通过交流研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税务部门开展涉税维权服务是纳税服务的新境界,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的核心价值观,是税务部门转变机关职能、改革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新形式。维护纳税人权益不仅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而以和谐税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镇江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会长夏照明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地税局按照“为政府分忧,为财政解难;为发展加油,为稳定出力;为群众服务,为地税增光”的工作定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服务促进发展的税收经济观,突出“强化征管抓收入,深化服务促发展”的工作主题,全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创新维权服务理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形成了地税部门与纳税人和谐共进、合力发展的可喜局面。今年1月~8月,全市地税部门组织各项收入63.37亿元,实现了税收与经济同步稳定增长。

  创新维权服务理念,完善涉税维权体系

  今年3月18日,由镇江市地税局倡导成立的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重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搜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协调并化解征纳争议、争端,较好地建立了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制定服务标准、评估服务质量,基层地税部门和纳税服务中心(维权中心)执行服务规定、落实服务措施,协会代表纳税人实施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全新的纳税服务体制。

  自协会成立以来,广泛开展宣传,先后发放了7万份宣传资料,召开了18场座谈会,深入到100多家企业进行维权专题调研,广泛了解纳税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搭建起征纳双方交流沟通的平台。1个群众团体组织、10个纳税人之家、100个纳税人维权服务点、1000名维权志愿者的维权组织框架的形成,建立了纳税人权益维护的阵地。在152名协会会员中,有纳税人代表117名,占会员总数的77%,征纳双方沟通交流更加简化和便捷,协会成为和谐税收同心共建的乐园。在12起纳税人维权诉求中,协会当场解决10起,承诺期内解决2起,其中地税部门第一时间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3起,解答税收政策8起,协调解决1起长期上访的退税诉求。镇江市地税局为纳税人维权的做法,受到了镇江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效能革命

  今年7月1日,镇江市地税局全面推行涉税事项审批制度改革,此举走在了江苏省地税系统前列。涉税事项审批流程改革覆盖项目范围广,下放权限彻底,全面改革减免税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人停(复)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发票购领等16项业务流程共124个涉税事项,个体涉税审批全部下放到个体管理部门,成功构建了窗口受理、当场办结、内部流转、后续监督的涉税审批工作模式。审批制度的改革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市领导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深化税收调研,调整服务结构

  从今年3月开始,镇江市地税局以“千名税干进千户,边听意见边服务”为主题,在全市地税系统广泛开展了走进企业、深化服务、共谋发展大型调研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走访,深入调研,现场服务,共走访企业1000多家,搜集各类建议、需求544条,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好评。该局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定整理了《镇江市地税局服务结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80条》,撰写了《对优化产业结构壮大地方税源促进镇江跨越发展的思考》调研报告。按照符合条件的坚决办、不懂政策的辅导办、两可之间的从宽办、所有减免即时办的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该局办理扶持就业再就业政策性减免税1287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4234万元,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税收减免3853万元。

  镇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士超

  税务部门是政府的重要部门,是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部门,担负着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和服务,促进征纳双方协调和谐,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证民主、民生,建设民富国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镇江市地税局主办的这次论坛,体现了地税部门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宗旨的信心和决心。

  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从税务部门来讲,必须严格依法治税,就是要依法征收,依法减免,既不征收“过头税”,也不越权减免税。另一方面从纳税人来讲,要依法诚信纳税,营造一个和谐的税收环境。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营造和谐税收环境的过程中,镇江市地税局提出的开展涉税维权服务,是纳税服务的最高境界,是税收工作服务发展的最好诠释。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要经常深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主动积极地为纳税人服务,在执行税收法规上,坚持公平、公开执法,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要减少申请、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文明的服务。如何做到政策宣传到位、税法咨询到位、业务辅导到位、热情服务到位,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探讨、细心研究的课题。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倪静石在税收工作当中,纳税人权益保护什么、怎样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阐述论证,从制度上进行落实保证,值得研究和探讨。

  第一,保护纳税人权益在税收服务工作中,应当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我认为,强调纳税人权益保护,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一个中心要求,纳税服务工作都要围绕保护纳税人权益来展开,这从税收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合法性。

  第二,纳税人应当具有哪些权利?需要税务部门提供哪些保障?从实际来看,我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不同的人对这几项权利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纳税人往往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把应尽的义务转嫁给政府。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面临着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质疑。

  第三,既然纳税人的权利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处于主要的、中心的位置,那么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权益保障和维护方面,到底该怎么做呢?我认为,基于国情,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我国是部门立法,西方是议会立法,部门在法律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纳税人的权益保障还是要交给政府来作。就具体工作来说,如果税务局不提供保障,不创造条件,在整个社会维权体系还没有完全健全的条件下,纳税人权益是难以得到保障和实现的。因此,我认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应当在各项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也是当前的现状。

  综上所述,纳税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至少有4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诚信意识,二是制度保障,三是权益实现的基础,四是整个维权体系建设。如果没有这4个方面,很难维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才能带来权益保障。我们把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和维护工作,委托给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保障机构来执行,由政府部门牵头,地税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如工商联、商会。镇江市地税局牵头成立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在解决纳税人权利保障问题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树学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越来越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重视。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关系到民主、法制的课题,因各国政治、法律等方面的不同,对纳税人权益的规定也有很多不同。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纳税人权利在近代文明发展的过程当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即民主、人权和法制。所谓民主,根据人权、人民主权学说,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受主权所有者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利,国家行为应体现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征税应以人民同意为前提,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国家行使权利的尺度和界限,而人民对国家基于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所实行的统治和管理具有服从义务。从国家的征税权和纳税义务层面看,国家向国民提供的服务,以增进其福利为目的而存在,即国家维持其管理应由人民共同负担,但国家征税应以人民同意为前提,并以人民的需要为使用期限。所谓人权,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经历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公共赋税必不可少,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进行平等的分担。人权如今已被写入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也是宪法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征纳行为中,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应当是平等的。税收法律规定了税收满足的条件,征税机关在这一原则下,有依照国家税法征收的义务。

  随着国家、民间经济合作和联系的加强,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强烈,纳税人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公民对纳税人的义务都有了更新的认识,税务部门也开始转变观念,颁布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加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方面的法律,对纳税人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各国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不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形式。为了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更好的落实,各国税务部门普遍的做法: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向纳税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的信息,二是税务部门力争使告知的内容简要,三是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要,有些国家提供了不同的语言服务。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越是重视纳税人参与的实践。

  在中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分散,一是《税收征管法》里面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具有保护纳税人的义务,同时在具体条款当中也分别明确了保密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诉求和国家赔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征纳税款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等。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文件的管理办法、通知和规定,我们正在做这项工作,要把所有的保护权益的法律条款进行整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发布。三是纳税人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10年的服务规划,对纳税人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划提出,税务机关要在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予以满足,确保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的权利,营造和谐的征收环境。在这方面,第一就是在规范地制定文件过程当中,广泛征求纳税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合理建议。第二就是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布涉及纳税人权利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第三就是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对于纳税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提供优质服务,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各种权利。

  镇江市地税局这次成立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搜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有效渠道,反映给地税部门,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议的话题。当前,中国纳税人应该具有哪些权益?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讲,但是作为起步阶段,应该从塑造纳税人自身的角色来考虑,让他首先感觉到自己是纳税人,让纳税人知道中国在纳税人制度运行过程中自己处于什么样的位置。纳税人只有认清了自己的角色,才会懂得享有的权利。

  维护纳税人权益,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进行探讨。从理论常识上说,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主体是纳税人自身。而在中国,是由行政机关来主导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在中国谈到纳税人权益保护,都是政府的重点工作。比如镇江市地税局倡导成立镇江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就是一种创新,很有特色。

  谈到纳税人权益保护,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纳税人。在计划经济年代,受“非税论”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老百姓对自己是不是纳税人是持怀疑态度的,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总认为企业家、商人才是纳税人。1978年,在改革开放的前一年,中国财政收入的86.7%都是国有企业上缴的。大家有一个共同的印象,就是作为个人的居民不纳税,纳税是企业的事。甚至在十几年前,一些级别很高的领导人也不理解,那个时候的说法就是企业家、商人才是纳税人。不少中国人认识到自己是纳税人,几乎是从零开始,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纳税越少越好,不知道纳税本身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维护纳税人权益,唤醒纳税人对自身地位和角色的认知非常重要。我国纳税人缴的税,并非只有个人所得税。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还有其他的税收。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  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只有6.4%,也就是说除了6.4%之外,93.6%的税收不是个人所得税。很多人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所有吃到的看到的喝到的不管什么东西都是含税的,只不过我们的社会带给了老百姓税收的认同感不是很强。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在这样的前提下,怎么能让纳税人对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有一个全新的认知呢。我想,在当前的中国,要唤醒纳税人对自身地位和角色这样一种认知,一方面要在税费改革上做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向纳税人宣传。

  维护纳税人权益,就要正确理解税收负担与纳税人权益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前,多数中国人对税收负担这个概念,从主观的认知上讲,是一直不存在的。谈论纳税人权益,不能离开税收负担的话题,但是单纯讨论税收负担的轻重是不正确的,而是要把税收负担的水平与一个地区的整体服务水平联系在一起,纳税人所需要的是一个适当的税负水平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因此,纳税人权益所体现的生活水平高低,往往不是商品质量和服务高低,而是体现在一座城市、一个政府的服务水平高低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

  一、重新认识税收的性质。传统的观点认为,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是税收的3个最基本性质(特征)。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重新认识税收的性质。关于无偿性。它是指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归政府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但就纳税人整体来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契约交换关系,政府要为公众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而,税收是有偿的。关于强制性。它是指政府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不仅要制约纳税人,而且也要制约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和人员。关于固定性。它的实质是指税收的征收有一定的规范性,这个规范在一定的时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关于纳税人的地位。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包括代表政府行使职责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仅如此,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纳税人主体是基础、前提,是征税人主体存在的根据,因为如果没有纳税人,征税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征税人应当为纳税人服务。

  三、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种管制型模式,即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假定纳税人都具有偷逃税动机,因而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除了要转变治税理念外,重要的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建立服务型税收,正是建立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

  四、厘清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有人提出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坚持"依法治税是第一位的,纳税服务是第二位的",或者"依法治税为主,纳税服务为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一,这种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因为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不是一组对立概念。为纳税人服务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是包含在依法治税之中的,是其重要内容。第二,持上述观点的人,实际上是把依法治税等同于对纳税人的严格征管。但这也不能把它同维护纳税人权益对立起来。因为,征收监管部门在严征管的同时,尤其应该重视为纳税人服务、维护纳税人权益问题。第三,严征管,突出表现在对少数偷、逃、抗、骗税者要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但这与为纳税人服务并不相矛盾。因为,公正执法本身就是最好的服务,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少数偷、逃、抗、骗税者,才能保护多数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正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任务)与依法征税之间的关系。税收计划是编制政府预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把税收计划当作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的税收任务,就必然会产生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与依法征税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把完成收入计划任务作为考核指标,并与工作人员的晋升、奖惩挂钩时,就会产生税收的"虚收"问题,这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

  我认为纳税人权利有两类:一是政治权利。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作为纳税人把税款交给政府,实际上是让出了一定的财产权,从权利的交换理论来看,他应该从政府那儿得到一定的权利,这就是政治方面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纳税以后应当享受到公共服务的享受权,也就是纳税人应该换回来的公共服务的享受权、税款使用的参与权,即预算的编制以及税款使用的监督权。我觉得这些方面的权利应该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权利,就是纳税人有权参与税款的使用。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过去往往强调的是依法纳税,公民有依法纳税的权利,但是不太强调公民有税款使用的参与制定权、监督权。当前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我觉得政治权利是应当强调的。

  二是程序性权利。这是一些具体的权利,如知情权、被赔偿权,这些权利是一些微观的权利,是跟政治权利相对应的,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程序性的权利。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纳税人有义务纳税,但是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纳税人应当有合法权利,如知情权、保密权。现在,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落实、如何执行,保护好纳税人权利,也就是说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贯彻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在具体涉税问题上不是很重视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公民权、民权的一个细分,是民权、公民权的细化和具体化,如果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到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来考虑,我觉得纳税人权利的落实不成问题,但是现在很多事情是在我们做的时候就遇到了困难。在国外政治体制中,保障纳税人权利的体制顺理成章,纳税人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目前,我国的情况也在转变,所以现在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我认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还想谈一点,就是我们不能够偏废或者走极端。在国外,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是因为偷税这种现象不是很多见,但在我们国家,偷税、少缴税款、避税,特别是偷税相对比较常见。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的义务都没有充分履行,如果现在过分强调纳税人权利,就存在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我们在强调纳税人权利的时候也应当强调纳税人义务,不能说只强调纳税人的权利而不讲义务,我觉得还是这句话,就是纳税服务加严格执法才等于纳税严格执法。

  文字整理:王苹 黄继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10.26   王苹,黄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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