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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职工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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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10-22 14:26
标题:
赔付职工工资能否税前列支?
2009年4月底,某市农民工赵某进入当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赵某每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初,赵某以其上班至今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食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未果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食品公司也于8月份支付了上述款项。但该公司9月份在进行8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其支付给赵某3个月工资的加倍支付部分7500元,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人员经审核后,指出此种双倍支付,不能税前扣除。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所以上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其次,从税务处理上而言,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但这种实际支付的工资必须以相关、合理、合法为前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也明确规定,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对“合理工资薪金”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根据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等五条原则予以具体掌握。对合法性而言,纳税人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违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税法的相关原则性与操作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不得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政策分析,该食品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既违法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相关性及合理性,其所支付的双倍工资具有罚金性质,因而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予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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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梁影
作者:
ywb
时间:
2009-10-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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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资产投入新公司可税前列支折旧吗?
中国税务报: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拟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新公司。我公司以现金出资,对方以评估资产出资,但对方的评估资产没有发票。请问,无发票的评估资产在新公司入账后提取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吗?
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 徐会计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出资企业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其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应从谨慎的态度考虑,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如不能提供,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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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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