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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稽查人员务必及时学透新税政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0-15 09:17     标题: 稽查人员务必及时学透新税政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去A房地产开发公司例行检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由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不仅要计缴营业税,而且还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预收账款核算的准确性和计缴税额的正确性自然成为检查的重点。检查组王组长刚被调到稽查局不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不甚了解,但很虚心认真。A公司财务部施经理是位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在检查人员检查按照预收账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时,施经理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计算底稿。他解释了计算的过程:第一步,核实并确定2008年末的预收账款余额;第二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第三步,按照预收账款年末余额和10%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当年度预计计税毛利额;第四步,将计算的计税毛利额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步,计算年末预收账款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减除当年度前三个季度按预收账款预缴的所得税)。为了避免差错,检查组王组长对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一步一步地核对施经理描述的计算过程,并对第三步、第四步和第五步提出了疑问。施经理马上拿出了早就准备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王组长看后指出该文件已被废止。施经理解释说,该文件虽已被废止,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未有明确的内容,仍可以借鉴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如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税金扣除问题就未能明确。另外,对是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此前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该文件也没有明确。因此,税务机关不能随便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施经理的解释似乎很有道理,王组长于是对施经理说,等检查组集体讨论后再定夺。
  当王组长将问题在检查小组的碰头会上提出后,大家围绕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终,大家达成共识:A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预收账款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属于预缴性质,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新预计的计税毛利率计算,但仅是对2008年末未申报的预收账款进行预缴,不对此前已经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收账款按照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重新计算。待有关预收账款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再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结算有关工程项目的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该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随后,王组长向施经理指出了其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错误:
  一是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前,对A公司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15%)计算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本次汇算清缴时,不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10%)重新计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只适用于该文件印发后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只有待相关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是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以,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发生的期间费用,不可以扣除相关的营业税金、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但是,施经理又强调说:“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一条不是允许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吗?为什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就不允许呢?”王组长解释说,对于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已经将原来10%的预计利润率调低为5%的计税毛利率,如果再允许扣除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仅扣除5%的营业税后,其计税所得额就变为0,再扣除附加岂不是变成了负数?这时,施经理不得不承认王组长的观点正确。
  分析
    上述案例中,发现问题并不困难,难的是对税法新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如果稽查人员对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不能正确理解,就很可能发现不了A公司存在的两大错误。所以,稽查人员学好、学透税收新政策非常重要,这是执行好税法的先决条件。另外,对新税法的学习还有一个及时性的问题,在本案例涉及的问题中,从2006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就下达了国税发〔2006〕31号、国税函〔2008〕299号、国税发〔2009〕31号3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其变化之快可见一斑。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可能接触到各行各业,所以,及时学习新颁布的税法文件,对稽查人员来说十分重要。  
www.ctaxnews.com.cn 2009.10.12   赵志勇,刘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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