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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0-14 15:13     标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解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条件更加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同时强调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可见,新政策强调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水平、使用环境及是否属于生产经营中,作为是否可以加速折旧的条件。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若干具体行业或具体固定资产。显然,新政策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要求得更加明确。
  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加速折旧政策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既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了明确,同时也对原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更新换代和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作了明确。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要求,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而以前的政策,对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并无明确规定。
  缩短年限的折旧方法有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同时也对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如果采取加速折旧法,则既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文件同时要求,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加速折旧固定资产不再事前审批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实行事前审批。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要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文件一方面要求企业对确需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加强监督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这就意味着企业将承担更大的纳税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如果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条件,则有权停止该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与其他相关文件的衔接
    与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相比,其他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目前仍然适用。如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再如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中,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列支。
  会计上规定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要求,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因此如果企业采用了工作量法,由此使其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则不应按加速折旧进行后续管理。
  综上所述,一项固定资产无论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在整个使用期间所计提的折旧总额相同。而加速折旧法之所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于可以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多的折旧,使得企业所得税税负得以递延。但如果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使用不当,反而会增加其税负。  
www.ctaxnews.com.cn 2009.10.12   周忠明,赵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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