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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同年发放的双薪和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10-10 11:13     标题: 不同年发放的双薪和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近税务总局取消了双薪制,我想问一下,如果单位有双薪,有年终奖金,但这两项资金的发放不在同一年度,请问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双薪”的规定停止后,如果企业同时发放双薪和年终奖则可以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分开发放则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再次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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