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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火炬计划重点高新企业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9-23 09:02     标题: 火炬计划重点高新企业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属于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有认定证书,请问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何区别,在税收政策上是否一致?能否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证书不是享受15%税率优惠的唯一条件,高新技术企业除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而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条件,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才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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