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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车公用”列费用补缴税金又罚款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9-16 08:52     标题: “私车公用”列费用补缴税金又罚款


  “‘公车私用’不对,可我是‘私车公用’,怎么也要补税罚款呢?”近日,缴纳了税金、罚款的浙江省平湖市某箱包厂业主李某百思不得其解。

  2001年初,李某在亲戚朋友的资助下筹集了一笔钱,办起了一家小型箱包厂。经过几年的打拼,爱动脑筋又肯吃苦的李某把生意打理得井井有条。手中有了一定的积蓄,李某就想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2007年底,李某花了20多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平时既当家庭用车又当业务用车。虽然李某把轿车牌照做在了个人名下,但对税法一知半解的他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自己做生意时使用这辆车,油费理所当然地可以列入企业费用。2008年度,李某的箱包厂共列支油费2.5万元,抵扣进项税金0.425万元。

  不久前,平湖市国税局在对该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固定资产账册上只有机器设备并无交通工具,但全年却有2.5万元的汽油费用支出。没有车辆谁在“吃”油?看到事情暴露,李某只得承认账上所列油费为自己的私家车所耗。据此,平湖市国税局认定该项油费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所含进项税金也不能予以抵扣,责令该厂调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0.42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0.625万元、并处所补税款1倍的罚款即1.05万元的处理决定,李某的箱包厂合计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2万多元。

  接受处罚后的李某感到很冤枉,明明自己在生产经营中也使用了私家车,怎么发生的费用就不能入账抵扣呢?平湖市国税局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外,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可见,李某的私人小轿车所耗油费应全部视为家庭生活费用,不得税前列支,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款予以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09.11   周建华,冯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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