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可否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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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8-28 08:47
标题:
向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可否汇总纳税
问:“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订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答: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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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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