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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准备同期资料,搭建企业“安全通道”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8-20 15:13     标题: 准备同期资料,搭建企业“安全通道”


  尽可能地防范税务风险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必修课。税收政策越严格越细致,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那么,《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下称363号文件)实施后,相关企业又该如何防范呢?
  “363号文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准备同期资料。”有关专家表示,对企业而言,准备同期资料的过程,就是搭建企业“安全通道”的过程。
  36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据专家介绍,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同期资料准备,是企业把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等情形,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加以存档。任何未按我国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准备、保存或报送资料的企业都将可能面临纳税调整、罚款、罚息等风险,并可能成为税务机关重点跟踪管理的对象。
  说到准备同期资料,就不得不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同期资料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其余需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是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是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据大连睿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健介绍,在准备同期资料方面,363号文件和《办法》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不同。《办法》规定,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才需要准备,但363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企业的举证义务进一步增加。另外一个不同就是提交同期资料的时间不同。按照《办法》要求,一般的同期资料仅在“应税务机关要求时”才提交,而363号文所规定的同期资料必须于亏损发生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税务机关。这两个不同充分说明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的高度关注。
  那么,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的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钢特木尔告诉记者,照目前的情况看,出现亏损,并且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多数将达不到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这是个危险的信号,相关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对同期资料的准备充分重视起来。
  马健则表示,由于税务机关调查的重点就是属于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企业在重视同期资料准备的同时,要先自行判断并证明自己是否属于这类企业。如果是,准备同期资料就要更加谨慎、仔细和全面。因此,马健建议跨国企业应首先对中国境内企业的职能风险定位进行重新审视,从研发、生产、营销、销售与分销、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详细分析中国境内企业和关联方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和举证准备工作。
  钢特木尔介绍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不仅包含与转让定价同期的资料报告,还包括转让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支持定价政策或交易成本的相关信息。据他透露,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越来越关注关联方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定价政策、跨境关联交易的合同安排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因此,出现未能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是事后补办的、相关资料与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的纳税人,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准备同期资料只是应对风险的一种手段,最核心的还是要确保企业利润水平的合理性。”马健告诉记者,分析和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是转让定价分析及调查中最为关键的事项,也是最难的一项工作。概括来讲,在通常的转让定价分析中,一般会根据职能和风险,确定合理的转让定价验证方法和利润水平指标。
  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选择可比企业是个必要的程序,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将作为独立交易原则下企业合理利润水平的基准范围。反避税专家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注重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能力,关注影响企业自身经营利润水平的市场状况、经济环境等各种要素,在证明自己利润合理的同时,从容应对税务机关的各种调查。
  钢特木尔提醒跨国集团,应充分意识到中国转让定价监管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重视和理解中国最近出台的转让定价政策,从集团整体层面考虑在中国的关联交易管理策略。  








    www.ctaxnews.com.cn 2009.08.17   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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