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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出台震区就业扶持政策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8-20 10:30     标题: 四川出台震区就业扶持政策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8-20


  本网讯 为支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允许相关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政府在《意见》中明确,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企业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灾区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在灾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1至3年,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由参保关系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缓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缓缴金额须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省劳动保障厅应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意见》还明确,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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