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告诉纳税人 欠税将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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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4-10-26 14:54
标题:
告诉纳税人 欠税将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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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b><FONT color=#448cbb size=4></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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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 <FONT color=#777777>2004-10-26本网讯</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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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欠税公告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欠税公告办法》将开始施行。《欠税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欠税公告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欠税公告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与此同时,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欠税公告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欠税公告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学会善于运用欠税公告这一武器,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要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发布公告决定;公告后,应当对欠税人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与此同时,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如需公告,应参照《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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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文章:<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410251135413453" target="_blank" ><FONT size=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FONT></A></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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