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加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措施正式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7-24 08:43     标题: 加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措施正式出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紧急下发到各地,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指出,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各地要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通知规定,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中国转让定价网首席税务风险管理专家张学斌博士指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局面。通知对部分过去已经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上市公司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
  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里的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公司业务执行总监王骏指出,我国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实际工作中,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由此造成大量税款流失。有关部门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通知的出台是对白酒行业消费税征管的优化,由于此前国家已经完善了烟草行业消费税政策,化妆品生产行业应该是税务部门下一个监管重点。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