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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7-23 14:42     标题: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是关于企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以备税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国际惯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当期,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查时,纳税人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并承担协力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因为税务机关面对跨国企业繁冗复杂的关联交易不可能一一搜集证据,而企业才是转让定价的决策者,拥有完整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比税务人员更清楚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

  大部分建立了转让定价税制的OECD成员国以及其他国家,在其法律中一般都规定了转让定价等反避税调查中纳税人准备同期资料文档的义务,即应由纳税人事先准备同期证明资料,在调查发生时承担协力义务并证明其转让定价合理的举证责任。《办法》即是在借鉴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各国及地区在同期资料税务管理方面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总结我国以往反避税工作对相关资料管理的税收实践,对同期资料管理作出的全面、细化的具体规定,使反避税调查中举证责任成为企业的法律义务。

  “同期资料管理”一章可以说是全新内容,解决了同期资料税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内容、期限、免除规定、其他要求、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

  一、同期资料税务管理的内容

  概括地说同期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税收情况等。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等。

  (三)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所采用的贸易方式,业务流程等。

  (四)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的相关信息,对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同时还需要准备《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关联交易合同副本等内容。

  企业在准备上述内容时,务必要做到全面、详尽、准确。在实践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所不掌握的,需要企业内部众多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企业要认识到同期资料本身就是减少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积极手段,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以有利于对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

  准备资料的工作应当在平时逐步进行,否则到第二年汇算清缴期间或税务机关要求资料提交前再做,工作量太大,而且由于人员的变动、时间的推移,要准确备齐税务机关需要的所有资料是比较困难的。此外还要注意集团企业间、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一项产品和服务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对集团内部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同期资料的连贯性和完备性。

  二、免除规定

  由于同期资料内容较多,企业准备起来需要花费一定成本,为了减轻关联交易较少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同时考虑到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不突出,因此对部分企业规定了免除准备义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关联交易额较少的企业;二是签署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三是内资企业且仅发生境内关联交易。但要指出的是,不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并不意味着不会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三、准备和保存期限

  企业准备年度同期资料期限与汇算清缴要求一致,即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或被实施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可以延迟到2009年12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作为纳税资料的一种,与征管法规定的纳税资料保存期限一致,都是十年。

  四、其他要求

  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必须规范、严肃,《办法》规定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有义务保存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这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的做法。

  五、同期资料准备范围

  免除规定以外的企业发生转让定价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行为的都要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六、法律责任

  企业准备并保存了同期资料的,对反避税调查补征税款可以免收罚息;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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