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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源税改革牵动各方神经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7-8 08:52     标题: 资源税改革牵动各方神经



    近来,搁置两年的资源税改革再次提速。5月初,国务院在转发国家发改委的《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这说明资源税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如果时机恰当,随时有可能推出。6月中旬,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随着经济的转暖,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会议还传出了资源税改革的完整思路: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资源税改革再次牵动了各方的神经。
  资源型企业和资源出产地地方政府是资源税改革的最大利益相关方,他们面对随时可能推行的资源税改革怎么想、怎么看?记者进行了采访。资源型企业普遍认为,资源税从价计征公平合理,但税率设计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使资源税税负成倍增加,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资源税改革应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负,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有效实现对资源出产地的补偿。专家建议,资源税改革可先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征收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方式,下一步再调整其他品目矿产品征收方式。

  从价计征公平合理,价格如何确定是难点
  现行资源税制度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即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方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同时,资源税征收实行幅度税额,优质资源适用较高的税额。
  青海省国税局局长饶勇告诉记者,近些年青海省钾、石油、天然气、煤矿等资源的需求量和消耗量增长较快,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矿产资源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普遍较高。但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税品目的单位税额仍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低廉的开采成本导致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资源税以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而不是将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造成资源的滥采滥用、大量积压。他认为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合理提高税率标准。同时他还建议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定额征税,之后再在销售环节从价定率计征一道税,以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的作用。
  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焦化、销售和煤炭副产品综合利用的集团化公司,2006年、2007年荣获青海省50强企业称号。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焦煤,2008年生产、销售了60多万吨,缴纳资源税500多万元;今年前5个月已生产30多万吨,缴纳资源税290多万元。
  “这一年多来,焦煤的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最低时每吨才600多元,而最高时每吨超过2000元。由于资源税从量计征,无论价高价低,焦煤的资源税都是每吨8元,与产品的销售价格无关,对企业利润率影响不大。产品价格高时企业毛利率能超过50%,而价格低时却可能亏损,但缴纳的资源税都一样多。”公司财务部部长唐健告诉记者,资源税如果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企业承担的资源税税负就会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价格高时多缴税,价格低时少缴税,这样的税制比较公平合理。关键问题是税率设计是否合适。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使资源税税负成倍增加,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神华宁煤集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煤炭开采和深加工企业,2008年煤炭产销量超过4000万吨,按每吨缴纳资源税2.3元计算,缴纳的资源税达9000多万元。该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纳税多少只与产量挂钩,开采企业生产1吨煤,不管煤的价格涨多高都缴纳同样数量的税款。这样容易导致企业主买下矿山后就进行掠夺式的开采,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危及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如果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相信对抑制资源的滥采乱挖会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实行从价计征,价格越高,就意味着所缴资源税越多,在价格传导的压力下,会促使下游资源利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随着下游企业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资源的需求量就会减少,资源的开采量自然也会减少。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改革思路,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陕西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局曾就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进行过调研,结果是基层税务机关愿意,企业也愿意,均认为科学合理。但同时也有人指出,资源税在从量计征的方式下,税务机关只要管住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用销售数量乘以税额就能计算出资源税税额,操作起来很方便。而一旦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征管难度,需要谨慎、科学合理地设计计征办法。
  在从价计征的方式下,需要审核确定企业各类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这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实际中,企业往往有多个品质不同、销售价格不同的产品;生产的产品有的直接对外销售,有的则用于连续深加工后再销售,甚至还外购部分产品与本企业的产品掺合后再销售等等,销售价格确定起来会比较困难。此外,由于资源税在出厂环节征收,一些企业可能采取设立销售公司的方式,先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对外销售以避税,这需要采取措施防范。
  税负增加在所难免,税率高低成关注焦点
  去年底,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地税局对该州煤炭资源税税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焦煤平均销售价格500余元,吨煤销售成本313元,资源税税额为8元,资源税占吨煤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5%;2008年上半年焦煤平均销售价格为1200元,吨煤销售成本为510元,资源税占吨煤收入的比重为0.67%,还不到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该州开采销售焦煤的企业年利润总额逐年攀升,从2006年的0.4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27亿元,2008年更急剧增长,仅前9个月就高达2.48亿元。相对应的是,该州2008年的资源税收入还不到1000万元。
  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在其资源税改革提案中指出,过低的资源税降低了矿产开采行业的门槛,粗放的开采方式不仅浪费严重,而且造成严重污染甚至诱发多种地质灾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9%左右。目前在陕西、宁夏、贵州等相当多的省区,煤炭企业在开采煤炭过程中吃“白菜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有人建议,要抑制对资源的滥采乱挖,必须大幅提高资源税税负,使煤炭资源税税负占吨煤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左右。同时,对回采率低、破坏大、资源浪费严重的煤炭开采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
  据有关人士介绍,提高税负是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资源税改革后资源型企业税负增加是必然的,悬念在于税负会增加多少。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提高税负就意味着会确定较高的税率。目前各种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矿产品,由于品质、地域的不同,资源税税额也存在不同。以煤炭为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原煤的税额幅度为0.3元~5元/吨。根据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来对各地原煤的税额进行了调整。目前,陕西省的原煤资源税税额统一确定为每吨3.2元,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每吨2.3元,青海省一般为每吨2.3元,甘肃省为每吨3元。此外,目前焦煤的资源税税额统一为每吨8元。
  “焦煤的资源税税额每吨8元,按目前的销售价格换算成从价计征,税率大约为1%。资源税改革后如果税率超过3%,则企业的资源税税负将增加2倍。希望国家在确定税率时,切实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青海省奥凯煤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唐健说。
  甘肃省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3月成立的大型能源企业。该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部长马景良介绍,公司今年的原煤产量计划是508万吨,前5个月实际产量是201万吨,对外销售125万吨,综合售价每吨250元左右,比上年平均售价低20多元。“按每吨3元资源税计算,今年应缴纳1500多万元的资源税。我们计划的年公司利润是800万元,如果资源税税负大幅提高,比如增加2倍,缴纳的资源税将达到4500万元。这么多的资源税想通过煤炭涨价的方式转嫁给下游企业,几乎不可能!结果就是公司很可能出现亏损。”马景良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资源税改革在具体操作上,要精心设计好税负提高的幅度,税负提升量应使大多数企业可以经过努力继续发展,只有少数的企业在“优胜劣汰”中改组或出局。
  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水资源有望率先纳入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自然资源可以分为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类型。从资源税定义上看,上述自然资源都可以成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但是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而是有选择地对一部分自然资源征税,以体现国家对特定资源产品的调控意图。目前,资源税征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7大类。这7大类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
  据了解,扩大征税围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的利用征收资源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青海省是我国的资源大省,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水资源非常丰富。黄河、长江、澜沧江三条江河每年向下游供应600亿立方米清澈纯洁的源头活水。三江发源地被称为三江源地区,占青海全省43%的面积,被誉为“江河源头”、“中华水塔”。青海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近些年来,国家投入近100亿元用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同时,青海各族人民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也做出了巨大牺牲,对三江源地区18个核心区的牧民进行整体移民,停止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但受自然气候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双重影响,目前三江源地区草场退化、水土流失、沙化加剧、生物多样性萎缩,水源涵养能力急剧减退。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不仅仅是青海的责任,而是整个长江、黄河流域的共同责任,三江源地区保护生态付出的成本,整个下游地区也应该负担一部分。因此有人建议,国家应尽快将水资源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建立稳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和保护补偿机制。具体方法是将向黄河干流青海段大中型水电站征收的资源税全额留给青海,将青海段以外黄河干流大中型水电站征收的50%资源税划归青海,用于三江源地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不过也有人指出,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特别是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设计好操作办法。
  对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地方政府表示出了极大的热情,纷纷建议将本地优势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因为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资源税收入为301.76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0.5%。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收入有望成倍增加。
  (参与本文采写的有邹国金、刘云昌、杨丽、罗致平、金琳、王慧斌、呼兰中、宋金山、刘德元、王宝平、陈显信)

    




  
    www.ctaxnews.com.cn 2009.07.06   本报记者集体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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