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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六类情形必须委托中介办理所得税汇缴鉴证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3-24 09:53     标题: 福建:六类情形必须委托中介办理所得税汇缴鉴证

  本网讯 近日,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出台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也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闽地税发[2009]49号),就福建地区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规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及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鉴证四个方面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涉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审批(或备案,下同)项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上报审核批准期限的,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需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的企业,未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需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不予税前扣除。

  由中介机构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除出具以上资料外,还应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材料。对具备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到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地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具体备案登记办法由设区市地税局制定。



  企业发生金额50万元以上(含)及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销售收入利润额与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额之间的差异调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其中,六类情形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一是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二是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企业;三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四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低于预警值20%以上的企业;五是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六是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办法》明确,地税机关应引导和鼓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对中介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地税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对委托代理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对委托代理的纳税人,由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对纳税人只补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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