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建筑业预收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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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9-3-13 17:00
标题:
关于建筑业预收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提问内容
税官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建筑业预收款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了建筑业发票,那么这部分预收款,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预收款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概念,是不是不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呢?
期待并非常感谢您的答复!
2009-3-10 9:33:19
所得税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请参阅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
2009-3-10 15:59:23
欢迎光临 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http://bbs.xqta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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