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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监会将彻查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现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9-2-27 15:24     标题: 保监会将彻查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现



  本网讯 针对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行为,标本兼治。

  据悉,两年前,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就曾经对保险公司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行为进行分析,并将这类违规行为的操作手法进行了曝光。

  保险中介监管部表示,保险公司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的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数额较大,既破坏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而套取保险资金的主要方式则有虚开中介发票、虚假申请批退和伪造保险赔案等。例如,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编造的代理业务清单编造业务台账,开具中介发票,并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有时,保险公司还以手续费名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给指定对象。

  比如某些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往往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再将收到的“批退保费”给予保险公司或其指定对象,自身也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有些保险公司授意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保险公估报告,据此列支赔款,套取资金。

  据了解,保险公司利用中介发票非法套现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有时暗中给予投保单位及其关键人员账外财物。为增强隐蔽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进行非法交易;一些保险公司则是为了降低税负,其手法是,由于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往往高于或低于税前可列支比例8%,保险公司为了用足“政策”,将超过8%部分的手续费采取虚假批退、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支付;而不足8%的部分,也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另外,在向营销员支付手续费时,即使支付比例在8%内,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以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费用方式进行转移支付。

  针对上述问题,保监会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保监机构在检查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违规行为时,要延伸检查涉及的保险公司,查清套取资金去向和用途。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并处理,标准一致。要区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处罚不相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发生。构成犯罪的,应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链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的保险手续费应开具什么票据?



  按照国税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收到保险手续费时应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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